10月10日下午,学校召开2016年第十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认真学习了《西藏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党委常委全体成员,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会。
守规明矩,不越“红线”。《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干预和插手纪律审查和案件处理的各种情形,如:领导干部不得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程序处理案件,或从事其他有碍纪律审查的活动,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执纪审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纪律审查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时,不得越过职能部门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越权过问、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审查对象传递信息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
详实记录,留痕可查。《办法》强调,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纪律审查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记录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领导干部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干预插手的案件、时间、方式、内容、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对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详实记录,留痕可查。
突出问责,保障公正。《办法》指出,将把领导干部干预纪律审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将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干预插手纪律审查的领导干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突出问责,加大处置力度,保障纪律审查工作及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办理。
(文:民大纪委/编辑:陈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