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教职工公积金业务由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藏民族学院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承办。为规范我院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支取对象:
1.在职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未支取过或支取公积金后满三年、无公积金贷款和担保的我院在职职工;
2.退休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及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须提供的资料:
1.购、建、大修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取。
(1)购房、建房、大修住房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私人合同须公证);
(2)首付款收据或最近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注:凡第二次及以上支取需提供近两年的购房合同和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持配偶名义购房手续的需提供婚姻证明书;
(4)取款人给管理部提交申请书(须手工签名)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和本人申请及单位证明。
3.职工死亡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复印件)和继承人申请。
4.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支取额度:最大支取额度=职工账户内资金-本人一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未支取过或支取公积金后满三年且未给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院在职职工。
(二)须提供的资料:
1.购房、翻修、大修合同原件(私人合同须公证,在建工程现场调研);
2.首付款收据原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书;
5.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6.担保人的相关资料(10万元以下有一人担保,10万元以上有两人担保或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六倍达到贷款人贷款金额的可按一人提供担保人资料);
7.二手房贷款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的通知》(藏建住保〔2011〕14号)精神,自
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50%(还款能力)×12(月)×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8倍;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总价或建造、翻修、大修总价的70%;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延长到15年,同时,贷款年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贷款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必须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利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间随国家利率的调整而变动。(
4.贷款人每月等额还款额不得大于每月最低实发工资(夫妻双方均为学院及附属医院在职职工的,不得大于双方每月最低实发工资之和),否则应调低贷款额度或调整贷款期限。
(四)担保人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我院在册正式职工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两年以上没有支取过的;
3.个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未给他人提供任何贷款担保,没有其它不良债务;
4.担保人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凭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领取《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管理部工作人员与贷款申请人及拟担保人面谈,必要时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调研。
2.贷款人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委托公证(拉萨办事处工作人员代办);
3.管理部初审资料后,上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递交受托银行。
4.贷款人收到受托银行通知后由委托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5.个人贷款转入学院账户后,教职工原有商业贷款必须结清,个人商业贷款结算清单交管理部留存;
6.管理部通知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根据管理部通知,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每月从贷款人工资账户中扣款,并按月向受托银行还本付息。
8.因各种原因无法从贷款人工资中扣款时,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将从担保人工资账户中扣款。
9.在贷款人尚未还完公积金贷款前,如果贷款人调出学院(含附属医院),必须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全部还完;如果担保人调出学院(含附属医院),贷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人或将剩余贷款一次性全部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