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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医保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3-21本文已被浏览 84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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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院直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8号文件)的精神,自201111日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有所调整,现予以通知(见下表):

 

调 整 项 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在职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

一级医院400元,
二级医院600元,
三级医院800

一级医院2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400

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金

一级医院280元,
二级医院420元,
三级医院560

一级医院140元,
二级医院210元,
三级医院280

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6万元

8万元

年度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赔付

10万元

14万元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起付金至2万元

90%

93%

2万元至4万元

95%

96%

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

98%

98%

59328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起付金至2万元

93%

95%

2万元至4万元

98%

98%

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

100%

100%

门诊特殊疾病

疾病病种

15

20

审批期限

90

6个月

 

 

西藏民族学院医保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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