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院直部门,附属单位: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和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结合自治区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对《西藏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院发〔2010〕2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西藏民族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4日经第六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民族学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西藏民族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严控经费支出,防治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廉洁、公正、高效的接待工作格局,根据中央、西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一)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二)代表上级机关来学院检查、考察工作的各类检查组、考察组工作人员;
(三)上级机关主办、学院承办的各类工作会议代表;
(四)经学院批准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代表;
(五)兄弟高校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六)来校参观、访问、讲学的专家学者;
(七)其它经学院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公务接待工作。所有公务接待都应如实填写《要客报告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一)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填写《要客报告单》,向学院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制订接待方案,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二)与院内单位联系的接待,有关单位填写《要客报告单》,向学院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由办公室或有关单位制订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工作。
(三)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学院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内容及标准
四、接待内容及标准
(一)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省、部级、司(厅、局)级领导可安排套间;正教授级的学者可安排单间;县处级领导及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招待所,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除明确由主办方或我院承担住宿费的会议外,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二)工作餐标准
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县(处)级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20元,午餐、晚餐各40元); 会议接待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原则上应安排自助餐。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每一次宴请都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
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正教授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处级、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宴请要充分体现我院地方和民族特色。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按规定配备的随队安全警卫人员、医疗保健人员、驾驶人员及其他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宴请,安排工作餐。
(三)纪念品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纪念品时,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以宣传学院的纪念品或当地特产为主。
五、接待管理要求
(一)办公室应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接待经费的支出;
(二)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三)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五)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尽量减少随行车辆及人数;
(六)外事接待按照外事有关制度执行;
(七)院内各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西藏民族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院发〔2010〕24号)同时废止。